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颁发的《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和社团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和社团管理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社团管理部是各类学生社团组织联合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履行管理、协调、沟通和服务的职能。
第六条 校团委负责各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学生社团在本校范围内纳新和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注册、成立及解散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在读并取得本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基于共同的理念、兴趣和目标联合向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学生社团主题活动的基本素质。
(二)每个学生社团需有至少1名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三)学生社团的活动宗旨积极健康向上,发起人有明确的社团发展规划。
(四)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相关程序如下: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申请。申请材料应为书面形式,包括社团名称、成立宗旨、章程及活动范围、社团机构及工作制度、社团会员管理规定、安全预防措施、社团建设规划、活动经费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起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意见、发起人和指导教师的组织鉴定意见或证明材料等。
(二)经审核批准后的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后由校团委公告成立,由社团管理部负责建立档案等有关事宜。
(三)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招募会员后举行会员大会,制定并通过社团章程、选举社团负责人。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提交社团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社团章程、会员大会记录、指导教师意见。
第九条 为鼓励学生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似,校团委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注册会员不足20人,或不履行年度注册程序,或一学期内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视为自动解散。社团负责人须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注销申请并移交遗留财物,由社团管理部报校团委审批后予以注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社团管理部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注销: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经批准以社团名义利用校内学生活动室开展盈利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组织商业性活动;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会员根据各自社团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所属社团组织的活动,参与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二)在社团活动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参与评优表彰奖励;
(三)选择继续注册或变更社团注册;
(四)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五)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社团或社团管理部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团管理部规章制度而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时,会员有权向社团管理部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在行使社团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二)按规章制度参加年审;
(三)遵守本社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四)处理好社团活动与自身学业、校园其他文化活动的关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五)会员在任何场所应自觉维护社团声誉和正当利益;
(六)一般情况下,会员应积极准时参加社团活动和社团管理部的大型活动;
(七)在需要的情况下,会员应积极配合社团管理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 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费用由社团管理部统一管理,社团活动中积存的物资由社团保管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二)社团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团委和社团管理部的监督,各种收入、支出均应入账,支出单据应有社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
(三)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物清单,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社团管理部,并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四)校团委定期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财务状况混乱的社团,校团委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五)报销时要携带正规发票,证明材料要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报销。可报销的范围:由校团委审核通过的社团活动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管理
(一)社团应充分尊重会员权利,社团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倾听会员意见,讨论社团重大事项等。
(二)社团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推荐候选人,由所在二级学院团组织出具鉴定意见,经社团选举产生后报社团管理部,由校团委审核任命。社团负责人一般不超过4人,任期一年,可连任,中途退职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社团负责人应以身作则、积极工作,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社团负责人应由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社会工作能力、学有余力的同学担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4、学习成绩较差受到学校学习警示;
5、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四)凡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开除会籍等处分。
(五)凡社团举行的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必须请假,批准后方有效。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服从学校工作大局,服务学校发展和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每年9月份为学生社团集中招收新会员时间,其他时间纳新须向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指导,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校团委原则上不批准开展与本社团性质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指导单位及校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学生社团应以本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或学校部门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一)社团每学期开学之初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社团内部交流等。
(二)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非常规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商业赞助活动及活动范围涉及校外或有校外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经社团管理部审核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凡举办大型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在提交《社团活动申请表》时,必须附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四)以社团名义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校团委批准方可参加。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参加校外团体组织的任何活动。
(五)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校内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受邀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说明邀请人员的情况,及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规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参加的活动、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向社团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校团委审查后批准方可进行。
(七)学生社团活动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预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张贴物等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经报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张贴,社团报纸刊物须报校团委审核同意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出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社团主页或在互联网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均应符合学校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所有内容须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档案系统。档案至少应包括社团负责人及会员档案、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社团应依据档案记载为会员提供参加活动证明。社团在省级以上活动中获得的集体类奖杯、奖牌、奖状等应交学校团委长期保存,个人奖项将获奖证明复印件上交社团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使用学校的场所、器材、设备开展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负责维护好公共秩序,保管好器材、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制度。每年9月份各社团负责人应向社团管理部提交社团档案、财务专账及物资清单、上一学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在社团管理部登记后统一报校团委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社团在社团管理部备案后可以继续开展活动;经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不得注册,不得开展活动;未按时注册、不接受审核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社团管理部可对该社团进行4-8周的辅导、监管,可派驻专人对该社团进行督导,也可报校团委批准后改组该社团;如仍无法正常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第六章 学生社团及成员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根据每年度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评出星级社团、优秀社团和社团先进个人(不超过社团总数的20%),报学校审批后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评选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登记、注册、项目申报、报告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方案不符;
(三)侵犯会员利益;
(四)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账务不清;
(五)未经校团委同意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规学生社团的处理可采取暂停活动、限期整顿或责令解散等措施。被暂停活动和限期整顿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除配合社团管理部整顿之外的任何活动。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责令引咎辞职、撤销职务等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校纪校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团负责人被责令引咎辞职或撤销职务后,由社团管理部接管该学生社团,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并召集会员大会选举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违纪的,应当由社团管理部对违纪的学生社团进行调查,该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有权利进行申诉和申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烟台理工学院委员会所有。
下一条:烟台理工学院学生第二课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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